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注册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那么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几种?
一、普通许可:许可人可“薄利多销”
1、含义:普通许可又称之为一般许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
2、适用情况: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
3、商标维权: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二、独占许可:被许可人独享商标使用权
1、含义: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适用情况: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3、商标维权: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三、排他许可:合同双方共同使用
1、含义: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
2、适用情况:排他许可的使用费用相对适中,从经济角度和产品竞争的综合考虑可选择排他许可。
3、商标维权: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单独或与商标权人一起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与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但只有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